小燈泡案的兇嫌確定被判無期徒刑了。
無期徒刑跟死刑的差別,如果無期徒刑是屬於沒有減刑的那一種,關到死的那一種,我其實寧願選擇死刑。
大多數人都覺得死是終結,覺得讓一個人死是不道德的,是天大的罪衍,但是我更覺得讓一個人不死,然後失去自由,更是殘忍。
我們是如何選擇我們不愛的那種,或是愛的那種,有時候也可能只是迷因一場。
臺灣的無期徒刑現實上都會變成有期徒刑,只要滿25年,就有機會假釋,或是有大赦與特赦機會的時候。
https://www.rclaw.com.tw/post-241-2433 所以被判無期徒最有可能在25年後出來,25年其實好漫長的,也夠殘忍了(先不要跟殘忍殺害被害者作比較),如果我是犯罪者,我還是會選擇死刑,但是我無法選擇安樂死,這就是問題了,如果那麼重視人權,為什麼犯罪者不能選擇安樂死。
另外一個問題是,這一切都是被害者/被害者家屬與加害者之間的恩怨,國家訴諸公義,盡一切調查的努力,由法官裁定加害者需要受刑,但是裡頭居然沒有參考被害者家屬的意見,完全依賴法律。
臺灣沒有陪審團制度,陪審團是可以代表被害者的意見的,現行完全依賴法官的判決,其實對被害者家屬不尊重,考慮犯人有人權或有教化的可能,也要考慮被害者家屬的感受,如果被害者家屬憤怒難平,就由被害者按下安樂死的藥劑針筒,而不是國家,國家沒有義務為彼此的恩怨去殺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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